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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12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医保支付限额提高到每年3.2万元

□记者 李迎博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经市政府同意,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将调整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费率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及最高赔付限额也作相应调整。

  1

  五年来首次调整

  2000年,我市启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之初,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为2.6万元。2005年,参保职工年度医保最高支付限额提高至2.9万元。此次,我市再次上调职工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目前的每人2.9万元调整为3.2万元。

  同时,全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年度每人最高赔付限额也由目前的18万元提高至20万元,大病救助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72元调整为每人每年96元。

  提醒市民注意的是,在明年1月1日政策调整前发生的医疗费用,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

  2

  个人缴费费率不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从明年1月1日起,市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费率不变,而单位缴费费率由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6.5%调整为7%。

  记者了解到,目前,我市用人单位缴费的费率按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6.5%缴纳,职工个人缴费费率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2%缴纳,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比例为我市上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6%。

  单位缴费费率的提高,将有利于提高职工基本医疗基金的保障能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

  3

  职工医保待遇逐年提高

  2000年6月,我市启动实施了《洛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暂行规定》,覆盖面为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此后,我市先后出台了《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保险实施意见》等多个办法和规定,城镇职工的医保待遇正逐年提高。

  今年7月1日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可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保险金额最高额为1.8万元;如果投保人乘坐民用航空器时发生意外,保险金额最高额可达9万元。

  ■相关链接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的保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的保费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账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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