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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互查意义大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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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2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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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互查意义大于实质
□张国栋
  【新闻背景】 《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近日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明确规定,夫妻一方持结婚证、户口本等有效证件,可以申请查询另一方的住房等财产状况。(1月30日《京华时报》)

  夫妻凭证可互查对方财产不是济南首创,但消息一出,还是引来诸多网友“围观”,各方观点也是见仁见智。不过该法规既然是保障“妇女权益”,无论如何,出发点是好的。

  但是,该法规存在很大的局限。由于受立法权的限制,“互查财产”只规定了夫妻一方可向工商局、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等机构申请查询另一方财产,但没有规定向银行查询存款。事实上,依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有替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就算配偶去查,银行也肯定不会同意。如此一来,配偶查存款无门,失去了对这一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信息掌控。

  夫妻互查财产,可以给离婚当事人提供一定的便利,对于防止另一方隐瞒、转移财产也有一定的作用,但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规避该法规的手段千变万化。如果其中一方真的想隐瞒或者转移财产,这一规定也力不从心,“互查”了也难见底细。

  如此看来,立法让夫妻间的财产互查,意义大于实质。夫妻间的财产当以相互诚信为原则,夫妻共同生活但又有着独立人格和一定范围内的财产权、隐私权,若一方调查另一方的财产,只会造成夫妻感情的进一步恶化,离“拜拜”也就不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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