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商务部20日就其拟定的《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家庭服务机构的经营规范、行为规范和消费者的权利义务,并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有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违规行为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征求意见稿明确,家庭服务机构经营管理模式主要包括员工管理模式(员工式)和职业介绍模式(中介式)两种。实行员工式的家庭服务机构要与家庭服务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与消费者签订家庭服务合同;实行中介式的家庭服务机构应与消费者、家庭服务员签订家庭服务合同。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不得招收下列人员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未满16周岁的;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患有不宜从事家庭服务工作的传染病、精神病和其他疾病的。
征求意见稿要求,家庭服务机构在家庭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抬高价格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不按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唆使家庭服务员哄抬价格或有意违约骗取服务费用;发布虚假广告或隐瞒真实信息误导消费者;利用家庭服务之便强行向消费者推销商品;长期扣压、拖欠家庭服务员工资或收取高额管理费以及其他损害家庭服务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扣压家庭服务员身份、学历、资格证明等证件原件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责任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家庭服务机构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未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未按要求订立劳动合同或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未保证家庭服务员投保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