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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5 月 24 日 星期    【打印】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订征求意见
不安全食品无害化处理后拟禁止销售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3日在其网站就《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列入不安全食品范围,规定了食品召回的详细流程,并强调不得将不安全食品经无害化处理后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为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安全监督,消除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质检总局对《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征求意见稿规定,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二)已经诱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甚至死亡的食品;(三)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四)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分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示,或标示不全、不明确的食品;(五)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安全食品。

  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并采取必要措施,将须召回食品信息通知有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采取退货等有效措施,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对被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销毁。对被召回的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的,不得将无害化处理后的产品重新用于食品生产和销售。     (据中新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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