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洛阳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意味着以后符合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可获资金救助了。
《试行办法》规定,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对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可从救助基金中垫付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救助资金的来源有九个方面:
一、按照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二、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等额给予的财政补助;三、对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四、救助基金孳息;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六、小型客车号牌号码公开竞价所得价款;七、政府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八、社会捐款;九、其他资金。
《试行办法》还规定,救助基金要设立专户,单独核算。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受害人的抢救费用及垫付情况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并告知医疗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