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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3版:今日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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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应建立“倒移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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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9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热点纵论
司法机关应建立“倒移送”制度
□殷国安
  【新闻背景】 江苏徐州一名女子得知昔日情人被任命为某局副局长后,拿着对方的裸照相要挟。为赎回“艳照”,这名副局长先后付给对方22万元。日前,徐州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年半。(8月30日《扬子晚报》)

  看了这条新闻,我有些纳闷甚至愤怒,新闻居然忽略一件更重要的事:包养情妇、刚刚提拔的副局长是如何处置的?纪委有没有对整个事件进行调查,有没有查出更多的腐败?这些问题,比一个情妇敲诈的意义大得多。

  之所以关心这名副局长的处置情况,因为我担心只查出敲诈者,而把贪官反看成受害人,这是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由此想到一个问题。许多案件发生后,总是先由纪检部门进行调查,当案情超越党纪处分的范畴,都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反过来,一些司法机关直接办理的案件,如果牵涉到党政干部违法违纪问题,能不能也来一个“倒移送”,把有关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或者是在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查处之后,如有需要,再移送司法机关?这其实应该形成一种制度。

  司法机关和纪检机关互相移送案件的制度应该建立,而且不应局限于区域范围,应该是全国性的。所以,针对徐州这个案子的涉案人,当地纪委应深入调查,把幕后的问题查个水落石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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