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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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忘在车筐里的手机丢了 为啥不能算“被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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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 年 10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忘在车筐里的手机丢了 为啥不能算“被偷”
□见习记者 杨凤轩 记者 邓超
  昨日,洛宁县的崔先生致电本报热线66778866说,他忘在车筐里的手机不见了。他去报警,警察询问情况后表示这不属于盗窃,不能立案。“我的东西丢了,警察却说这不属于盗窃,为啥?”崔先生很疑惑。

  原来,前几天崔先生和爱人骑自行车去县城一家大型超市购物,进超市前把手机忘在了自行车筐里。买完东西出来,他们才发现手机不见了。手机是他们花600元钱刚买的,没用几天就丢了,崔先生很心疼。

  对此,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卫晓明解释,遗忘物和遗失物是两个概念。根据法律规定,遗忘物是物主忘记带走的财物,物主本人知道其下落,未完全丧失对财物的控制;而遗失物则是物主不小心掉了而又不知其下落的物品,物主完全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

  “占有他人的遗忘物,数额较大又拒不交出,才能算侵占罪;而占有遗失物,只属民事纠纷。两者都与盗窃罪无关。”卫晓明说,崔先生那部手机属遗失物,由于价值较小,警方不予立案是有道理的。

  卫晓明说,失主如果在公安机关的帮助下找到了拿走手机的人,可直接向其讨要;如果对方不肯归还,失物价值又较大,失主可依据《刑法》有关规定以对方非法侵占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返还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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