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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3版:洛阳·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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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通过市慈善总会捐赠
也可享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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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 3 月 19 日 星期    【打印】  
今后,通过市慈善总会捐赠
也可享受税前扣除
□记者 连漪 通讯员 邓卫国
  本报讯 市民政局昨日透露,市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获得确认。这意味着,今后,企业或个人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在计算应缴纳企业和个人所得税时,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往,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对免税资格采取个案认定,其中仅有中国红十字会等22个组织具有捐赠税前全部扣除的资格。经过一年多的申请,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和省民政厅日前联合下文,对市慈善总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给予确认。市慈善总会成为我市首个获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根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企业通过市慈善总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税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市慈善总会的公益事业捐赠支出,准予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比如,假设一个企业年利润额为100万元,其通过市慈善总会进行公益性捐款10万元,其所需纳税额基数即为90万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最高限额为年度利润总额的12%,也就是说,该企业捐得再多,其享受税前扣除的部分不能超过年利润的12%。

  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需提供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市慈善总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由市慈善总会开具的“河南省接收社会捐赠专用票据”,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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