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安徽省涡阳县一名女高中生在该县高公镇境内受伤昏迷后,高公派出所民警接警后不仅没有及时救治和破案,而是将其作为“憨子”(傻子)交由高公镇民政办处理,民政办将她拉到太和县境内遗弃。(昨日本报B05版报道)
看到这则新闻,笔者想起另一起伤者“被遗弃”事件:2010年6月,山东省鄄城县的吴喜莲老人走失并遇车祸,在当地医院,她遭到弃治,一周后不幸死亡。
在这两起“被遗弃”事件中,公众看到的是一些部门和公共机构对生命的漠视,对责任的遗忘。遭遇不测的妇孺,已是绝对的弱势。是责任方的冷漠态度,让生命面临绝境。作为国家公职人员,有责任驻守基本的道德底线,以身作则地驻守正派与公义。
“被遗弃”虽是一些公职人员的偶发性麻木,却源于公共救济的缺位。而今,“少女被遗弃”案中的责任人已被查处。有关部门还应完善救助体系,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