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10日举行的2012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新闻发布会上,针对有关著作权法修订的话题,新闻出版总署(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王志成表示,著作权法修订既要加强版权保护,也要有利于作品的传播,还应符合国际规则与国际惯例。
据了解,著作权法的修订草案日前引起社会关注。针对记者的提问,王志成解释说,著作权法修订草案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这个四十六条要跟草案中的四十八条结合起来看,而四十八条对管理组织、对向版权局备案等细节进行了相关规定,加强了对版权的保护。这也有利于作品的传播,符合国际规则和国际惯例。
关于网络不承担和著作权或者是相关权利有关信息审查的义务的问题,王志成表示,网络著作权保护问题是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的一个很大的改进。对互联网涉及的一些版权保护问题,技术供应商在“明知”和“应知”的情况下要承担义务;但在确实“不知”也“不明知”的情况下,可以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