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肇事案三死两伤,在被告人没有赔偿的情况下,陕县人民法院却以“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为重要依据,作出减轻处罚的判决。
4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批示。目前,“眼花”判错案的法官等人已被停职检查,交通肇事案也将重审。
据《中国之声》报道,去年9月,河南境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三死两伤。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死亡2人以上或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今年3月6日,在该事故中负全责的肇事司机杨新华被陕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其重要依据是:法院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90余万元”。受害人家属张利强却说,没有见到一分钱赔偿款。
陕县人民法院负责本案的法官水涛说,认定被告人积极赔偿,是因为负责审理该案民事部分的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提供了“据被告人称:能够及时赔付赔偿款90余万元”的赔偿证明。在判决中,陕县法院以此为依据,把被告人“能够赔付”,改为被告人“积极赔偿”。
对此,水涛表示,判决和事实不符,主要是因为湖滨区人民法院提供的赔偿证明表述含糊,而当时他“眼花”,才判错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