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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保险在线遇到了一个“法律难题”,如何理解“69周岁以下”:读者担心“69周岁以下”不包括69周岁,理赔时遭遇扯皮;保险公司则答复没问题;而法律条款的说法也让人费解。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30天以上69周岁以下。”17日上午,在褚先生的“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中,记者读到上述文字。
翻开保险合同,上面标明“保险合同生效日:2010年10月25日,投保年龄69周岁,证件号码:410***19410129****,出生日期:1941年01月29日”。
翻看此份保险合同,第五章《一般约定》首条是“年龄确定与错误处理”,其中第一句是“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
从保险单上看,无论从褚先生填写的出生日期,还是身份证号码都表明,投保时褚先生“年满69周岁”。
对于褚先生“此保险是否有效,关键时候会不会遭遇扯皮”的问题,保险公司答复是,合同没有问题,“69周岁以下包括69周岁”。
记者随后电话咨询其他保险公司,意见也不统一:既有称,“还是尽早解除的好”;也有认为褚先生的这份合同有效;比较多的说法是,从内容上看是有悖常规,不过,“既然保险公司层层核保通过,那就说明没有瑕疵”。
在另一家保险公司“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中的“释义”部分,记者看到这样的表述:周岁,以法定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
法律工作者张杰给出的法律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二条,
“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五条中规定,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究竟应该如何理解“x周岁以下”,褚先生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期待业内人士能给出明确回答,也希望读者参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