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 星期一 阴
今天下午,我们接到了110转办的关于对位于九都路某饭店的发票举报案件。说实话,接到电话时我吓了一跳:区局对于使用假发票或纳税人故意不开发票有着严格的处理规定,自己作为税收管理员是第一责任人。
我先与投诉人联系,询问了具体情况。原来,这是一位来洛游玩的外地客人,到我们税所辖区的一家饭店消费取得发票后,拨打鉴别发票真伪电话时,被系统认定拿到了假发票。由于这位客人已经离开了洛阳,我们根据客人提供的线索找到了该饭店,对饭店的发票进行了鉴别,确定是真发票后,我们又与市票管局及市局12366中心进行了联系,最终确定是查询系统没有将这批发票数据录入,导致查询结果出现了差错。随后我们与投诉人进行沟通,但对方对结果表示怀疑,要求税务机关出具证明。根据投诉人的要求,我们出具证明材料后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递过去。这位外地游客接到证明后,专门打电话对我们的服务表示满意。
在今年的“作风转变年”活动中,市局专门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涉票案件发生地辖区的主管发票领导为首问负责人,案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我感觉自己身上的担子重啊!
(西工区地方税务局洛北税务所 王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