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提出的“善良违法”理论,已被公众广泛接受。
当时,美国正陷于越南战争的泥潭中,民怨沸腾,《征兵法》频遭民众反对。对此,德沃金认为“善良违法”是保障民众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改进、发展法律的重要渠道。
这种理论主张,正直诚实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抵制不合理的法律,敦促立法机关尽快予以修正;但这种抵制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当事人同时有义务主动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20世纪中期的美国,这种“善良违法、主动受罚”的行为大量出现,许多美国公民用这种方式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催生《民权法案》的进程。
美国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除了修订立法,还常借助典型判例来进行。美国判例的诉讼过程也相当于一个立法过程,判例的结果一旦被确认,也会产生法律效力。
新生的美国作为一个异端清教徒、流氓无产者以及世界各地冒险家的聚居地,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人们会用“自然正义”的方式为自己找回公正,只能导致流血冲突和更不公正,无法构建一个长期稳定、快速发展的社会。
美国成功地建立了依法治国体制,公民委托第三者来主持各种冲突的公正裁决。这个第三者被赋予了很大的权力,它的名字叫政府。然而,开国元勋们从第一天起就忧心忡忡,担心握有大权的政府会为了自己的利益,骑在人民头上,剥夺大众来之不易的自由权利。
法律的运用,可以区别法治与人治。人治实质上是丛林法则的延续。掌握权力的政府可以凭借自己的强势,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法律来治人,自身则超越法律,根本不受法律约束。
法治是进步人类的智慧结晶,它指的是这样一种国家政治框架:立法的目的不是治人,而是保障社会成员公平的自由权利。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治理而不得任意妄为。所以,对公权力的限制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容。法治治谁?不言而喻,法治必须把权力作为管制的对象。
美国移民局的移民入籍考试100道试题,在“美国政府——美国民主原则”一栏中,第十二题为:“法治”是什么?答案从4个选项中选择:1.人人都应遵守法律;2.领导人必须遵守法律;3.政府必须遵守法律;4.没有任何人在法律之上。
从表面上看,这些选项都是对的,但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第三项“政府必须遵守法律”。
比较一下可以看出,这一选项不但可以涵盖其他各项,而且最精确地道出了依法治国的要义。离开了这一条,掌握大权的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好端端的法治国家翻手变为不足称道的人治天下。
“法制国家政府必须守法”不只是一个口号或概念,而是一个可操作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是政府成员的自觉善愿,而且一定要强制它“不得不守法”。
按照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的排序,从整体看美国属于腐败程度较轻的国家。对于一个拥有3亿多人口和2000多万名政府雇员的国家而言,美国公职人员的年腐败发案率不算高,但“道魔之争”在美国也从未停止过,任何契约均会因为观念、立场、背景、信息、语言、时间、不确定性、签约动机差、司法裁决与执行等问题而存在欠缺,为那些即便不违法却不道德的罪恶行为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利益集团操控下权钱导向的所谓“合法化腐败”或“隐性腐败”,一直在拷问美国法制体系的有效性。
(摘自《美国凭什么》 庞忠甲 陈思进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