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四川广元的刘女士接到交警电话:她有131次电子眼违法记录,按最低处罚标准都要扣393分、罚款13100元。在回答“为什么没有被告知”时,交警说“规定‘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1月8日《华西都市报》)
“不必须”的依据来自《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即“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但刘女士也提供了公安部的一份相关通知,其中有这么一句:“应当及时通过挂号邮寄等方式告知机动车所有人。”
“文件打架”的事情咱先不说,事实上,称自己无告知义务的广元交警,是将自己“没有尽到义务”硬说成“没有义务”了。
交警要找到刘女士绝不是什么难事,况且,制定法规的初衷不是为了罚款,而是为了规范行车,降低危险。交警部门对刘女士理直气壮,只能让人更多地联想到“养鱼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