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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从5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一批法律和部门规章正式实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诊断结论、病情评估表明,就诊者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已经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我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于去年10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填补了中国精神卫生领域的法律空白,确定了精神障碍住院治疗自愿原则,被认为将终结“被精神病”事件发生。
近年来,各地“被精神病”事件多次被媒体曝光,精神障碍“非自愿住院治疗”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
从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自愿住院治疗的精神障碍患者可以随时要求出院,医疗机构应当同意。
法律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的人格尊严、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精神障碍患者的教育、劳动、医疗以及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精神障碍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单位、病历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职责需要公开的除外。
根据这部法律,精神障碍的鉴定为医学鉴定,而非司法鉴定。法律规定,精神障碍分类、诊断标准和治疗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以精神健康状况为依据。精神障碍的诊断应当由精神科执业医师作出。
法律规定,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机构发展精神卫生事业的责任。法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精神卫生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家加强基层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精神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开设精神科门诊或者心理治疗门诊,提高精神障碍预防、诊断、治疗能力。
法律还提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职业保护,提高精神卫生工作人员的待遇水平,并按照规定给予适当的津贴。
(www.chinanews.com)
自愿原则体现社会文明
□刘海明
精神卫生法的出台实施,让各级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的诊断和治疗有法可依。自愿原则,意味着违背精神障碍患者及其家属意愿的强制性住院治疗行为将构成违法。应该承认,一些地方政府打着维稳的旗号,将以上访形式反映问题的人当作精神障碍患者,强制送他们去精神病院。媒体报道的“被精神病”就是针对这种现象而说的。精神卫生法规定精神障碍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其用意非常明显:禁止地方政府给精神病院施加压力,把精神病院当成第二拘留所。那么,自愿原则不仅将精神障碍治疗和行政权力划清了界限,而且体现了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医学的归医学,行政的归行政,这是社会文明的基本要求。即便真正的精神障碍患者,也并非全部需要入院治疗,只有那些精神严重错乱、有暴力倾向的患者,才需要强制治疗。有的精神病院因为效益问题和基层政府联手,这种做法本身已经够疯癫了。如果不能区分医学和政治,滥用医学手段对付民众,我们的社会最终将如帕斯卡所说的那样:“人类必然会疯癫到这种地步,即不疯癫也只是另一种形式的疯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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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实施的法规还有这些
提高进口奶粉进入门槛
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提高了进口奶粉的进入门槛,确保进口乳品的质量安全。
近年来,“洋奶粉”质量安全负面事件层出不穷,如“美素丽儿”奶粉事件。因此,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这一办法格外引人关注。
办法提出,进口乳品标签上标注获得国外奖项、荣誉、认证标志等内容,应提供经外交途径确认的有关证明文件。业内人士认为,质检总局之所以设立如此严格的官方把关门槛,是因为一些“出身不正”的洋奶粉普遍存在“吹水”成分。
办法还规定,质检总局将对国外乳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制度,进口商和经销商实施备案,对进出口乳品实行安全风险评估,只有检验检疫合格方可入境。其中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和地区需向质检总局递交相关资料并提供相应乳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列明项目的检测报告,若检验检疫不合格,有关部门将责令进口商在三个月内予以销毁,或由进口商办理退运手续。
未获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可处最高20万元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指出,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办法明确,企业未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擅自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企业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安全使用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除外)。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为燃料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禁止湿地内挖砂、开矿等
由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湿地保护管理规定》从5月1日起正式实施,除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以外,禁止在湿地内从事挖砂、取土、开矿等活动。
就社会关注的工程建设征占用湿地问题,规定要求,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确需征收或者占用的,用地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临时占用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临时占用期限届满,占用单位应当对所占湿地进行生态修复。
规定还明确指出,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在湿地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开(围)垦湿地,放牧、捕捞;填埋、排干湿地或者擅自改变湿地用途;取用或者截断湿地水源;挖砂、取土、开矿;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鱼类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猎捕野生动物;引进外来物种;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此外,《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自5月1日起施行。(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市交警支队车管所负责人,详见今日本报A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