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希同因患癌症,于2013年6月2日病亡。陈希同,男,83岁,于1998年7月31日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6年。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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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希同案件大事记
1995年4月27日
中共中央批准陈希同引咎辞去北京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的职务。陈希同是因他对北京市发生王宝森涉嫌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并自杀身亡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引咎辞职的。
1995年9月
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陈希同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会委员的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律程序,罢免其全国人大代表职务,对他的问题继续进行审查。
1997年8月 中共中央决定将陈希同开除出党。
1998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决定将陈希同依法逮捕。
1998年7月31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16年。
1998年8月20日 最高人民法院对陈希同贪污、玩忽职守案做出终审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据 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