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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1版:洛阳·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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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参合人员看病,报销的药更多了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须在20日内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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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6 月 9 日 星期    【打印】  
我市发布全省首个“工伤认定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须在20日内举证
□记者 连漪 特约记者 李帆
    比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似乎不太“受宠”,但对于在职员工尤其是高危工种员工来说,这无疑是职业生涯中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险了。

    昨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我市在全省范围内率先出台《洛阳市工伤认定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并对工伤认定的受理范围、申请主体、提交材料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程》将于6月10日起开始执行。如果您有家人受了工伤,或者正在从事高危职业,不妨仔细瞧瞧,或许对您有帮助。

    别慌着诉讼,工伤认定有1年“有效期”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科负责人宋彦哲提醒,一旦发生工伤应第一时间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为下一步维权和申请补偿做准备。

    职工受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规程》同时明确,在事故发生时,如农民工所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与单位意见不统一,用人单位须举证

    工伤认定是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但取证难、举证难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工伤认定的顺利实施。由于无法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等材料,不少工伤职工无法正常申请工伤认定,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规程》规定,如果职工或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自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如果未进行举证的,相关部门则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做出工伤认定决定。

    这也意味着,如果受伤害职工无法提供完整证据,而用人单位又不予举证,只要职工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况,就可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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