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九城公司宣布马拉多纳出任网络游戏“热血球球”的代言人,并且讨论了马拉多纳同申花潜在的合作意向。对此,马拉多纳否认说,他根本没有与申花老板朱骏及申花俱乐部方面进行过任何接触或会面,没有和九城公司签订过代言协议,也没有收取代言费。2012年3月,马拉多纳委托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葛友山律师提出诉讼,控告九城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马拉多纳的肖像。
马拉多纳在诉状中称,2010年6月初,九城公司与新浪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马拉多纳代言“热血球球”游戏的报道,同时,两被告在其游戏运营网站上,开设了“热血球球”的网络游戏频道,联合运营“热血球球”游戏,在该游戏频道及游戏的多个界面使用了马拉多纳的肖像及 “马拉多纳”的文字。
按照马拉多纳的说法,自己并未代言过“热血球球”这个网络游戏,也没有允许两被告使用其姓名和肖像,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他要求法院判令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和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2000万元。
马拉多纳的另一位代理律师秦丽萍透露,最早马拉多纳曾接受他的律师团队给的建议,要求索赔5000万欧元,后来马拉多纳在了解中国的实际情况后,作了调整,改为索赔2000万元人民币。
2012年8月17日,马拉多纳诉新浪、九城公司侵犯其姓名权、肖像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马拉多纳本人出席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