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牛鹏远 通讯员 冉晓东
昨日,本报A07版刊发《名为“战狼” 实为“恶狼”》一稿,对洛阳战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盗用本报图片、文字及虚假宣传一事进行了报道。稿件见报后,市工商局涧西分局经检大队迅速行动,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
疑点颇多的奖牌,挂在办公室内
在该公司位于涧西区文兴现代城7楼的办公室内,执法人员对本报曝光的印刷品进行检查,发现其不仅涉嫌盗用本报《小记者夏令营特刊》的照片和文字,还涉嫌严重虚假宣传,欺骗广大家长和学生。
除在印刷品中发现许多漏洞,执法人员还在该公司的墙上发现一块写有“质量信得过单位”的奖牌,颁发单位为两家省级单位。记者注意到,该奖牌的颁发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而根据营业执照来看,该公司的注册时间为2013年3月12日。此外,该奖牌的“授予”一栏空缺,并未写明授予对象。
面对上述疑点,该公司负责人张晓峰的回答含糊不清。
最后,执法人员将印刷品和奖牌依法暂扣,并依法传讯该公司负责人到市工商局涧西分局经检大队接受调查。
工商部门已立案调查
市工商局涧西分局经检大队相关负责人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一章第四条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该公司发放的印刷品已涉嫌严重虚假宣传;若印有“质量信得过单位”的奖牌查明确系伪造,则也属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该局已经对此事进行立案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