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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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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出生命通道,不能只是说说而已
治“狗患”先从治“人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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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治“狗患”先从治“人祸”开始
□本报特约评论员 盛翔
    【新闻背景】 近日,全国多地频频出现藏獒伤人事件:大连接连发生藏獒咬伤九旬老妇,咬死3岁女童的惨剧,北京3天内5人被藏獒咬伤,四川、山西等地亦发生类似事件。藏獒咬死大连女童事件,大连警方已经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的主人刑事拘留,如罪名成立,其最高将面临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30日《新京报》)

    狗毕竟是畜生,跟它讲不出什么道理来。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只能对“狗患”一声叹息,因为,“狗患”本质上还是“人祸”。

    国内很多地方都有养犬管理规定,“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不得携犬进入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携犬出户时,须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就算那些未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地方,也都明文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然而,某些人不仅将烈性犬、大型犬当宠物养,而且疏于看管,根本没有拴养或圈养,未束犬链的大型犬常在公共场所出没。

    如果养犬规定能够得到落实,像藏獒这样的烈性犬就不该在城市里出现,更不该游荡在大街上、公园里。换言之,在市区饲养烈性犬本身就是违法的,狗的主人必须为之承担责任;发生咬人事件,无论狗的主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当依法被追责。可从近期发生的事件看,大多都是民事赔偿了事,这无异于对违法养狗行为的纵容。

    大连女童被藏獒咬死,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狗的主人刑事拘留,这实属少见。

    狗的主人明知狗有可能伤人,还将藏獒这样的烈性犬自由外放,无论是否真的伤了人,这都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共利益,对不特定公众的人身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因此,恶犬伤人,其主人必须被追究刑责。

    当然,要真正治理“狗患”,还应尽快出台全国性的相关规定,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城市区禁养,凡带烈性犬、大型犬出户遛犬的必须追责;而对于恶犬伤人案件,更应明确狗的主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总之,治“狗患”,必须从治“人祸”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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