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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5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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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公益诉讼“独家”之忧
“常回家看看”还是有点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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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2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环境公益诉讼“独家”之忧
□本报特约评论员 邓海建
    【新闻背景】 根据目前正在审议的《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的相关规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将只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一家。记者调查发现,中华环保联合会采取企业、个人两种会员方式。企业会员分5个级别,根据级别不同,每届分别交纳1万元至30万元不等的费用,而在这些企业会员中,很多都是曾被曝光的“污染大户”。(7月1日《每日经济新闻》)

    修订中的环保法单列授权给中华环保联合会,未必不是无奈的良善之举。这当然还要有几个前提:一是中华环保联合会要“身子正、立场稳”,二是这个组织必须具有强烈的开放性,给其他环境公益组织提供公益诉讼上的义务服务。

    然而,尽管中华环保联合会这两天一直拍胸脯保证“不是垄断、不会权力寻租”,但“起底”出来的种种“内幕”,不能不让人为新法的“偏好”而担心。一是污染大户竟然是这一环保组织的“企业成员”。以其会员单位为例,譬如2008年、2009年,玖龙纸业(重庆)有限公司分别因为排污问题受到处罚;2013年,玖龙纸业(太仓)有限公司被江苏省环保厅监控到有超标排放行为。如此“海纳百川”,能名副其实吗?二者,一边收钱一边起诉,脑袋能理性吗?譬如按照其《联合会章程》规定,加入中华环保联合会的企业须按规定交纳会费,最高的标准是一届要交30万元,你交钱了,它还会在公益诉讼的时候“下狠手”吗?

    即将在新环保法中承担公益诉讼中流砥柱作用的“独家单位”,拿不出一个刮骨疗伤姿态的诉讼行为,莫非要等新法“认证”之后再去大刀阔斧地改革?靠搞收会员费的公益组织来“独家”提起公益诉讼,起码在逻辑上,这是一件很费解的事情。

    公众最担心的是,本来环境公益诉讼可以主体多元,现在“独家认定”之后,莫不是逼着聪明的企业赶紧去中华环保联合会“交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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