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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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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属于公平正义的“大时代”
唐慧案:胜诉能否带来美好的改变
王老吉配方之争再度升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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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7 月 16 日 星期    【打印】  
河洛观潮
唐慧案:胜诉能否带来美好的改变
□本报特约评论员 李晓亮
    【新闻背景】 唐慧胜诉了。昨日上午,湖南省高院做出终审判决: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唐慧要求永州市劳教委书面道歉的请求没有得到支持。(见本报今日B01版报道)

    唐慧曾表示,更看重书面道歉,经济赔偿只是象征性的。两千多元的赔偿,真的有聊胜于无的象征性,但赔偿不需道歉这样的胜诉,或许只能称为“惨胜”。这次“惨胜”是基于舆论旷日持久地吁求,胜利难能可贵。

    这个结果在唐慧可接受的范围内,至少在终审时,她取得了名誉上的胜利。对于社会大众、司法实践以及曾将唐慧案之于劳教制度视如孙志刚案之于收容制度的公共舆论而言,这个结果相当重要。

    如曾成杰案,有人评论,他是否犯罪,羁押、审判和行刑过程是否合法,他是否应该被判死刑,经济犯罪是否该废除死刑,要分别来看,唐慧案也是如此。我们关注,不只因唐慧是“永州幼女被迫卖淫案”被害人母亲这个苦情角色和她屡次上访而被劳教的悲惨现实,而是“关注中国社会的法治进程和每个个体的法律处境”,也就是程序正义和“恶法”存废问题。

    我们等来的不是一纸书面道歉书,而是口头赔礼声明,理由竟然也只是“做出劳教决定时没有考虑到‘唐慧的女儿尚未成年,需特殊监护’‘人文关怀不够’‘处理不当’”。

    这种类似故意的“错位道歉”,让人有一种铁拳击中棉花后的无力感和受挫感。唐慧案“发酵”以来,关于劳教制度改革的讨论日趋热烈,当事一方、最该感到改革压力的永州劳教委,似乎油盐不进,不为所动。

    这也说明,指望自下而上、自内而外地自觉拿出刮骨疗毒般的改革决心与诚意,显然是舆论的一厢情愿。触及实质的改革,是在挖自己身上的烂疮,没有外压,谁都不会拿自己开刀。

    所以,诚心道歉是反思的第一步,是树立价值标杆的起点。而这个遗憾,湖南方面应尽快弥补。唯有法治和公义才能让唐慧不再孤立无依,才能让正义不再流浪,才能让守法者不再孤单,作恶者付出代价,并让这成为固化的法制蓝本和法治信仰普照大地。一次胜诉,让唐慧得以解脱,更希望胜诉成为制度性改革契机,从此带来更多美好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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