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闹得沸沸扬扬的李某某涉嫌强奸一案又出新闻。李家人质疑,受害女孩是一名“陪酒女”,且没有明显反抗,案发时,有人在场,况且酒店等地也有监控录像。因此,李某某的母亲等人要求律师作无罪辩护。(见7月15日《深圳晚报》)
李某某案嫌疑人当然有选择律师的权利,律师自然也有选择以怎样的方式辩诉的权利。好在律师不是法官,爱子心切的家长也不能左右审判,但其抛出的“陪酒女”“无明显反抗”之说,不仅没有为其加分,反倒激起更加汹涌的民愤。
不管这些来自嫌疑人一方的说法究竟是否属实,刑法等对强奸罪的认定都遵循“不能以被害妇女有无反抗表示作为必要条件”原则。当然,细节与法理的纠结,自然有律师和司法部门去伤脑筋,但在民意沸腾的当下,强调“陪酒女”的身份,究竟是要表达或暗示什么呢?
当下,“陪酒女”就像做小买卖的贩夫走卒一样,不过是一种职业,若不合法,执法部门大可“依法取缔”,若无禁止,凭什么成为洗脱“强奸”罪名的“证据”?
一来,陪酒女即便有游走在色情边缘的可能,该对其约束的应是市场监管与法纪的刚性,跟具体哪个女孩有何关系?二来,陪酒女又不是“失足妇女”,即便是真的“失足”了,涉嫌“强奸”或“轮奸”的行为就可以因受害人的身份而减罪吗?王子犯法还与庶民同罪呢!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这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美好与丑恶,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的。我们对法律的信仰,对公权的敬畏,从来都不是来自对美好的歌颂,而是来自对丑恶同仇敌忾。我们已不欢迎续集的“小时代”,那么它就应该属于公平正义的“大时代”。这个时代,容得下各色“二代”,也不应当看低“陪酒女”,因为在法律里,他们都叫“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