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背景】 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今日举行。对市发改委拿出的两个调整方案,参加人可同意其中一个或两个,也可以不同意,还可以提出其他方案。(见本报今日A03版、昨日A08版报道)
今天,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供暖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举行。于参与听证者以及关心供暖价格的广大市民,不夸张地说,这算得上“政治生活和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作为最重要的经济杠杆,价格的制定,不可能长期违背市场规律,公用事业定价也一样。在国际、国内市场价格,企业实际成本长期大幅上扬的情况下,价格适度上调很正常。但也要看到,公用事业多由国有企业垄断经营,公用事业价格涉及广大市民生活——调价,不仅要考虑企业的困难和需要,也要充分考虑市民的实际承受能力和感受。
作为舶来品的听证会,是公共制度的一种设计,经由听证代表的观点博弈,使政府决策实现合理化和最优化,是政府充分发挥监管职责的表现。
此次参加供暖价格改革调整听证会的22人中,有消费者代表、经营者代表、供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代表等,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听证会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的要求。供暖价格调整的必要性、可行性,是同意两个方案中的一个还是都不同意,或者再提出其他方案,希望与会者能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分析、论辩、沟通、决定。
而在这一过程中,信息公开化、程序透明化、参与开放化的原则应当被遵循。
首先,在供暖经营流程中,各种费用是多少,哪些成本确实需要通过涨价来弥合,哪些费用还有压缩的空间,企业的真实成本明细等应当充分披露。假如产品成本公开与成本监审机制缺失,涨不涨、怎么涨就没有清晰的界线,听证会上供求双方的博弈就失去了基础。
同时,部分听证代表,尤其是普通消费者,可能不具备清算供热成本收益的专业能力,这会导致其无法履行职责。算好明白账,帮助消费者搞清楚,是听证方应做的工作。
其次,听证代表结构的合理性应当经得起深究。从消费者的人数上说,首先要符合《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的规定。更重要的是,这些消费者的身份应当足够普通,中低收入群体代表更是不能缺位——毕竟,受供暖价格调整影响最大的,正是城市中的中低收入群体。
实际上,在扩宽听证会的代表面以及参与渠道的问题上,一些地方已经在制度层面做出了限制性规定。比如,广州市规定,若公众对政府重大决策的征求意见稿意见分歧较大,应该组织听证会,从公开报名人群中遴选的听证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2/3,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再者,政府,尤其是价格部门,要做好组织者、“裁判员”。应当秉持公允立场,严格遵循相关程序,使价格决策真正拥有民意基础和合法性,避免民间舆论和价格调整方案出现背离。
最后,应让价格调整听证会同时成为“服务听证会”。企业现在提供的产品、服务质量如何?市民满意和不满意的地方在哪里?如果价格上涨,相关的服务提升举措是什么?这些问题,摊在桌面上讨论一下很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