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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宗瑞被判18年6个月
上好“第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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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台湾“淫魔富少”案一审宣判
李宗瑞被判18年6个月
□本报综合报道
李宗瑞
    据台媒报道,喧闹一时的“淫魔富少”李宗瑞迷奸案,台北地方法院昨日上午一审宣判,法官认定李宗瑞性侵9人,按强制性交罪判刑18年6个月;偷拍15人,按妨害秘密罪判刑3年10个月。因妨害秘密罪部分可易科罚金(从剥夺自由的刑罚变换为缴钱的方式),所以两罪刑期不可相加。此外,本案中有12名被害人向李宗瑞提出赔偿要求,法官判决李应赔偿12名被害人每人30万元新台币到255万元新台币不等,共计应赔偿1425万元新台币(约合293万元人民币)。

    此前,检方认定有30人被李性侵。法院审理认为,其中有14名被害人不愿提告,无法证明她们与李性交时是否违反意愿;至于16名提告的被害人,法院认为,其中有7名应是与李合意性交,而不是被下药性侵。

    至于另9名提告的被害人,法院认定她们是因酒醉遭李宗瑞扛回家性侵并偷拍,因此按强制性交罪,判处李宗瑞18年6个月。

    到庭听判的李宗瑞得知判决结果后,举手对法官说:“我要跟我的律师讨论。”李宗瑞的律师亦表示将上诉,争取无罪判决。

    相关链接

    迷奸案进程

    2011年7月29日,陈姓姐妹指控李宗瑞迷奸。警方在李家搜到一张性爱光碟。

    2012年8月1日,法庭传唤李宗瑞,他不到庭,后被通缉。

    2012年8月8日,媒体报道李宗瑞涉嫌迷奸60名艺人,并偷拍性爱光碟,艳照外流。

    2012年8月23日,李宗瑞投案,第二天被收押。

    2012年11月5日,李宗瑞被检出摇头丸等毒品反应。

    2012年11月6日,检方认定李宗瑞涉嫌迷奸偷拍30人,另偷拍4人,按照加重强制性交罪等起诉,合并求刑30年。

    2012年12月11日,台湾2家媒体刊登了李宗瑞的艳照,有7人被起诉。

    2013年6月17日,一家报社的副总编辑等4人,因刊登李宗瑞的艳照,各被判刑6个月。另一家报社部分员工仍在接受审理。

    2013年7月16日,12名被害人向李宗瑞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要求共7500万元新台币,但李宗瑞只愿意给她们每人付20万元新台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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