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出现时,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是否还要按照规定进行申请、公示等一系列程序?昨日,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举行的业务培训专题会议上,相关负责人对此问题进行了解答。
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称,2012年6月1日《洛阳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颁布实施。根据《办法》,购买预售商品房的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前须将首期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同时规定了使用程序:须由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或书面同意,并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示7天后,方可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在现实生活中,当业主遇到一些紧急情况时,往往很难做到按程序逐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办法》规定发生下列9种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之一的,经本区域内业主委员会或相关业主共同认定后直接提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其维修费用由相关业主按各自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据实分摊。
这9种情况分别是:屋面、墙体渗漏的(已有约定的除外);因线路故障而引起停电或者漏电的;电梯发生冲顶、蹲底或意外灾害危及人身安全的,定期检验时被责令停梯整改的;因水泵故障,进水管内的水管爆裂造成停水或者闸阀严重漏水的;楼体外墙饰面1/5以上面积有脱落危险的;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消防系统出现功能障碍,消防管理部门要求对消防设施设备维修及更新、改造的;安全、监控设施出现故障不能运行的;物业管理区域内围墙、道路、管网严重影响安全及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