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依法对青岛涉黑案主犯聂磊执行死刑。
罪行累累
聂磊,曾用名张泷、王鑫,男,1967年7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青岛市,曾因抢劫罪被两次判刑,因斗殴被劳动教养。1998年以来,聂磊通过狱友、邻居、亲属等关系,吸纳、招募部分社会闲散人员、劳改劳教人员、被开除公职人员进入其开办的经济实体,逐步形成以聂磊为组织、领导者的上百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聂磊公司”。在聂磊统一组织、领导下,该组织开办夜总会组织妇女进行卖淫活动、开设地下赌场,攫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同时,成立数十人的暴力犯罪团伙,大肆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聂磊团伙还在青岛市部分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造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判死刑
2012年3月20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等十项罪名,判处聂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聂磊不服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于2012年8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认为,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并下达了对罪犯聂磊执行死刑的命令。依照法律规定,2013年9月1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安排聂磊的亲属进行临刑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