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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毒豆芽 20余人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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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9 月 28 日 星期    【打印】  
制售毒豆芽 20余人被判刑
非食品添加剂禁止用于食品生产,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最高可判处死刑
    □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赵漓钧

    近日,宜阳县人民法院对该县17起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做出判决,20余名被告人获刑。

    制售有毒有害食品20余人获刑

    据了解,今年6月,宜阳县警方打掉了17个制售毒豆芽的窝点,抓获20余名犯罪嫌疑人。“这些制售毒豆芽的窝点遍布宜阳县城关镇、锦屏镇、白杨镇等多个乡镇,时间最长的达21年,未办理过生产、销售手续,每天生产几百斤至千余斤。”据知情人士透露,他们生产的毒豆芽以批发加零售的形式,除少量销往伊川县外,大部分卖给窝点周边乡镇的小饭店和居民。

    经过检测,这些违法窝点制售的豆芽,违法使用含有国家质检总局明令禁止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1+1特效豆芽丰产剂、无根素、漂白剂等食品添加剂。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20余名犯罪嫌疑人制售毒豆芽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至9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至3万元,禁止在一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非食品添加剂禁止用于食品生产

    洛阳晚报记者了解到,不法商贩在生产毒豆芽过程中,违法使用的添加剂多为豆芽助长剂、豆芽生长调节剂、高效豆芽速长剂等,这些添加剂均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

    根据卫生部和质检总局2011年出台的相关规定,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凡士林、亚硫酸铵、油酸等物质不得作为食品加工助剂生产经营和使用,如果想使用,应当依法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申请。

    同时,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11月发出公告,要求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4-氯苯氧乙酸钠、6-苄基腺嘌呤等33种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许可申请,并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禁止生产,已生产的禁止作为食品添加剂出厂销售,食品生产企业禁止使用。

    洛阳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称,根据法律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可以被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生产者生产的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可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果有人因吃了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人身伤害,那么在量刑上将会更重,一旦致人死亡,制售者可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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