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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02版:洛阳·法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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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句谎话 换来一年牢狱之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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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 12 月 4 日 星期    【打印】  
以案释法
因一顿饭和一块砚台出庭作伪证
几句谎话 换来一年牢狱之灾
□记者 刘亮 通讯员 李伟强
    伪证

    绘图 吴芳

    诚信是做人的根本,一句谎话可能让你失去一个朋友或一个机会,甚至给你带来一场牢狱之灾。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替人作伪证案件。当事人为了一点利益,公然在法庭上作虚假证词。最终,他不但没有替别人洗脱罪名,自己还因此进了牢房。

    1    证词差异大,

    引起法官怀疑

    2011年,张超、李广辉、王战士三人因为一起飞车抢劫案被捕,经过公安机关调查取证,三人的犯罪行为已基本确定。随后,三人被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抢劫罪向洛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年3月4日,该案开庭,张超的父亲为了让儿子免受牢狱之灾,找来了同村的李会卿作证。

    李会卿当庭表示,案发时,他曾亲眼看见张超在田地里做农活,不可能伙同其他犯罪嫌疑人实施抢劫。这跟公安机关的调查和其他几名证人的证言大相径庭。根据庭上和庭下核实,综合相关证据,洛龙区人民法院认定张超、李广辉、王战士三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均做出有罪判决。

    除了三人被判刑外,合议庭还认为,李会卿可能作伪证,一定要调查清楚。

    2    一顿饭、一块砚台引发贪念

    随后,洛龙区人民法院便把李会卿涉嫌作伪证的行为反映给了公安机关。经过多日调查,公安机关终于通过气象部门找到了突破口。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资料,张超三人实施抢劫当天,一直下着雨,李会卿怎么会看见张超在田地里干农活?公安机关再翻看李会卿当庭的证词,他说案发当天的天气晴好,这与事实完全不符。

    在警方的讯问下,李会卿终于说出了真相。张超的父亲为了帮儿子逃脱罪名,在开庭前请李会卿吃了一顿饭,并送给了李会卿一块价值几百元的砚台,希望李会卿能在开庭当日为其儿子出庭作证,证明张超案发当天不在犯罪现场,并将证词写好给了李会卿。

    李会卿心想,不就上去说几句话,于是就答应了。

    3    几句谎话引来牢狱之灾

    李会卿站在法庭上后悔莫及,他对法官说:“我过去不知道这也是犯罪行为,而且不知道会这么严重,我也没收多少好处,就是有点贪心了。”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五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日,洛龙区人民法院对李会卿作伪证案进行了宣判:李会卿收到张超的父亲好处之后,出庭作虚假证明,证明张超没有作案时间,隐匿罪证,妨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经构成伪证罪。但鉴于李会卿认罪态度较好,所以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

    洛龙区人民法院法官李香玲:每一名证人、每一句证词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因此使犯罪分子逃脱或使无辜之人遭受牢狱之灾,将会对法院公信力和社会风气产生恶劣影响。

    另外,构成伪证罪的行为人伪证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即发生在侦查、起诉、审判的整个过程。无论是行为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证明还是虚假鉴定以及虚假记录或翻译,只要实施行为之一,便足以构成本罪。不过,应该划清伪证与误证的界限,二者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故意作伪证和有无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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