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王若馨 实习生 蔡莹
买房,是老百姓生活中的大事,更是件喜事,可刚刚在西工区天城一品小区买房的市民杨先生怎么也高兴不起来。“要是和这广告宣传页上的房子一样就好了。”他叹了一口气。这一声长叹,不仅叹出了杨先生的苦恼,更为广大购房者提了个醒,不能轻易相信广告宣传。
广告上的优惠其实形同虚设
近日,我们在该楼盘售楼部门口见到杨先生,他向我们出示自己所买房屋的宣传页。
杨先生介绍,去年9月底,有买房打算的他看到天城一品小区的宣传页后,十分心动,“那广告宣传页上说前后阳台和户内花园可‘半面积赠送’(即一半的面积免费),这是大优惠”。
杨先生很快缴纳了2万元的定金,预订了该小区一套120平方米的房子,后来又缴了22万余元的首付款,并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份房源订购意向书。
到了该签正式合同的时候,杨先生发现了问题。“买房时说好的‘半面积赠送’,如今签合同时却说户内花园和前后阳台不封闭,我也咨询过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未封闭的花园和阳台本身就只能按总面积的一半计算,这么说来,赠送就形同虚设。”杨先生无奈地说。
广告宣传页上的赠送承诺该如何解释?该楼盘开发公司相关负责人说:“我们的广告宣传仅作为邀约客户到访的推广形式之一,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明确显示——任何形式的广告宣传均不作为最终房产销售的依据,计算费用时,前后阳台和户内花园面积也是按一半面积计算的,这些是明确的,我们并没有多收取该住户的钱款。”
律师:签合同时应逐一注明情况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浩说,在杨先生这件事中,“半面积赠送”的条款虽未写入合同,但在杨先生缴纳定金、首付款并签订房源订购意向书前,开发商并未否认该条款,而该条款对杨先生决定是否购买该房产又有重大意义,因此说该条款对开发商是具有约束力的。正式的购房合同中虽有广告宣传不作为销售依据的表述,但该表述与相关法律规定冲突且侵害购房者利益,因此是无效条款。
针对以上情况,律师提醒购房者,购房要理性,不要轻信广告;在购房前与开发商商榷合同条件时,应要求对方在所签订的合同中逐一注明情况,防止此类纠纷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