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小张怎么也没想到,闺蜜小李的男友牛某,竟然将贼心打到了她的身上,将其财物盗走。
小张和小李是闺蜜,2012年,两人一起租住在西工区某小区。嵩县男子牛某是小李的男朋友,时常会到小李租住处玩,因此也与小张熟络起来。
令小张和小李没有想到的是,牛某竟然打起盗窃的主意,目标还是女友的闺蜜。随后,他偷偷配了一把女友租住房的钥匙,伺机作案。
2012年10月6日,牛某得知小李和小张都不在家,偷偷赶到女友租住地,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将小张放在房间内的行李箱用刀子割开,偷走箱子内的笔记本电脑、鼠标及200多元港币。
后来,牛某将所盗窃的笔记本电脑归还给小张,并于2013年4月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动赔偿小张经济损失500元,取得了小张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牛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有自首情节,于2013年8月底对其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牛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已将赃物笔记本电脑退还被害人,并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以盗窃罪判处牛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