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绘图
吴芳 | |
为解决经济纠纷,宜阳县一居民私自扣押他人车辆。最终,他不仅要将车辆返还车主,还要赔偿由此给车主造成的损失。
宜阳县樊村镇中年妇女陈某,开办了一家石灰窑。2013年5月,她与宜阳县盐镇乡居民高某达成协议,由高某负责长期给陈某的石灰窑提供炉渣。
两人在合作中产生经济纠纷。2013年7月19日,高某以陈某拖欠炉渣款为由,把陈某的一辆小轿车私自扣押。
5天后,陈某发现自己轿车被扣,便用备用钥匙将轿车开走。可谁知,7月底,陈某开车去邻县办事时,恰好被高某发现,轿车再次被扣。随后,高某给陈某写了一份证明,注明在扣车期间,高某对轿车的交通违法负责。
接下来,陈某多次讨要,但高某一直拒不归还车辆。陈某为了联系业务的需要,只好从2013年8月1日起,以日租金300元的价格租用他人汽车使用,每月结算一次,并已于去年9月1日支付租金9000元。
陈某轿车被扣期间,经过结算,她认为自己并不欠高某货款,但为了要回轿车,她通过中间人给付高某1.5万元,可高某仍不归还车辆。
无奈之下,陈某将高某诉至宜阳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高某返还被扣的汽车和1.5万元,并赔偿扣车给她造成的经济损失2万元。
宜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在与陈某发生纠纷后,应采取合法手段予以解决,高某非法扣押原告车辆显属不当,应当承担返还车辆并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高某开走陈某的车辆致使陈某租车使用,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损失,高某应当赔偿;但陈某所诉被告收其1.5万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宜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高某返还陈某轿车,并赔偿由此给陈某造成的每天300元的经济损失,直至车辆归还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