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在没有取得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的情况下,操作特种车辆致人死亡,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伊川县的李某在市区打工,2012年11月的一天,李某在涧西区一拆迁工地拆除房屋时,在操作吊车将楼板从楼顶卸下的过程中,将张某从楼顶撞下,致张某当场死亡。
后经查明,李某并没有取得操作吊车等特种设备的资质,其当天操作吊车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2013年7月公诉机关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对其提起公诉。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2月初,施工单位、李某家属与张某家属三方达成工伤死亡赔偿协议,约定共赔偿张某家属28万元,其中李某家属承担10万元已实际履行。诉讼过程中,李某家属又一次性补偿受害人家属1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悔罪表现,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法院依法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