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川县25岁的汪某从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上取走1.4万元,从而招来牢狱之灾。
2012年7月26日23时许,汪某到栾川县君山路一家银行取钱,发现ATM机内有别人取款后遗忘的信用卡,而且该信用卡还处于操作界面,他顿生邪念。
汪某分7次,每次2000元,从该卡上取走现金1.4万元,并将该信用卡带走。之后,汪某将部分现金用于偿还欠款,余钱被他挥霍一空,信用卡也被他扔进一垃圾桶里。
次日,受害人张某发现自己取款后将银行卡遗忘并被他人盗取1.4万元后,立即到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很快锁定汪某为犯罪嫌疑人,抓捕时发现他已潜逃。2013年5月24日,公安机关发布网上追逃汪某的信息。两天后,汪某被上海警方抓获,并被押回栾川。他的家人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
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取款并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汪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受害人损失,可酌情从轻判决,遂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