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院判决书 绘图 吴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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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近日,孟津县人民法院一简易法庭审理了一起因拒不执行已生效判决、裁定的案件,家住孟津的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2月,被告人刘某在骑摩托车上班途中,与闫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闫某受伤,其电动车也损坏。
孟津县交警大队对此事故的认定结果为:刘某负全责,闫某不负事故责任。但是因交警部门对此事调解未果,闫某向孟津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对其身体伤害、财产损害等进行赔偿。
2011年8月,孟津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刘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赔偿闫某1.6万余元。刘某当庭对闫某要求赔偿的某项医疗费提出异议,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未在规定之日内提起上诉,判决书在规定日期后自动生效。
判决书生效后,刘某没有履行判决,闫某只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刘某前往洛阳打工,玩起了“失踪”。
2012年6月,孟津县法院执行局终于找到刘某,但他拒不缴纳执行款,于是法院对他进行司法拘留15日的处罚。然而,刘某抱着侥幸心理拒不履行判决,仍然没有缴纳执行款。
之后,法院以刘某涉嫌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将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2013年9月,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中对刘某处以5日刑事拘留的惩罚。直到此时,刘某才认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之后很快缴纳了执行款。
在近日的庭审现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多次表达后悔之意。他说,在事故发生后,他最初想私下调解此事,可闫某提出的赔偿金额太高,因此调解没有成功。之后,他认为闫某通过私人关系导致他丢了工作,他一直不服气。“法院判决赔偿闫某,其实我有赔付能力,但就是为了赌一口气,没想到事情最终发展到这种地步。”刘某悔恨万分地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