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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