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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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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 1 月 22 日 星期    【打印】  
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罪犯伏法
□记者 赵硕
    本报讯 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浩等一批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执行死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30日做出(2012)洛少刑初字第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浩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组织卖淫罪,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非法拘禁罪,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李浩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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