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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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12日 星期

“明暗价格”:只是医院有错?
□本报新闻观察员 洛谭

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自行调价的监管不仅要违法必究,更要监督在前、预防为主。

9月中旬,市民邵女士到市区某医院看病。她发现,自己接受的治疗项目票据显示每次收费536元,而医院收费价格公示栏上的相应项目收费仅为每次383元。

对于这一价格差异,医院内部有两种说法。主治医生的解释是:邵女士接受的治疗,还包括每次85元、111元的另外两个项目,三项加起来再经“优惠”才得出了536元这个价格。院方工作人员的说法则不同:邵女士接受的治疗项目已涨价,但由于该项目收费编码还未做出,主治医生临时将原有的三个编码叠加起来收费,实际治疗项目只有一项。一个问题有两个说法,患者如何不疑虑?

晚报记者调查得知,该项目正在调价但尚未完成调价程序。物价部门工作人员表示,价格变动应先对外公示。

事实上,患者因“明暗价格”而产生的不满并不在于涨价方面。毕竟,该医院由公立改制成股份制后可以自行调价,然而患者享有起码的知情权,不该栖身于“频频追问”的前提之下。

值得注意的是,院方对患者的知情权并非没有认识,在相关规定中也有体现。该医院物价办负责人称,自行调价要在医院内部经过公示等程序。遗憾的是,医院在实际操作中忽略了公示等程序,先“涨”后奏。

进一步说,自行调价程序有滑向形同虚设的趋势,监管部门也难辞其咎。在由国家发改委、卫生计生委等三部委于2014年出台的《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医疗机构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也就是说,物价部门对医疗机构自行调价的监管不仅要违法必究,更要监督在前、预防为主。仅靠事后开出一纸罚单,势必难以杜绝类似现象。

应当认识到,仍处于探索阶段的自行调价程序,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的逐步完善过程。任由医疗机构“摸着石头过河”,其结果只能是催生出更多诸如“明暗价格”等违规事例。在此过程中,监管部门需要承担起规范、引导的责任,自行调价才不会在市场化的浪潮中沦为医疗机构的变相营利手段。有了“天价大虾”的前车之鉴,这个道理想必不难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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