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上午,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湖北省原副省长郭有明受贿案进行公开开庭宣判。法庭认定被告人郭有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0万元;对受贿犯罪所得财物予以追缴,上缴国库。郭有明当庭表示服从判决。
此前,公诉机关指控郭有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379.26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