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3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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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4日 星期
在场微时评
支持“罚看灯”
□赵钰昆(公务员)

晚上走路,被对面来车的远光灯晃得睁不开眼,反感至极。想起晚报最近《文明交通 平安你我》专版上评论文章所说:“不滥用远光灯,为他人也为自己。”信哉此言!

昨天看新闻,长沙警方对乱开远光灯的司机采取“看灯一分钟”的体验式处罚,引来争议。有人说,万一把违法司机的眼睛照出毛病咋办?有人说,这是执法不严谨,是“人治”。

确实,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不可为是一条基本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确实没有“罚看灯”的说法。不过,另一方面,滥用远光灯,难调查,难取证,难处罚,治理起来着实没有什么好办法。

我倒是认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向来倡导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办法——那么,“罚看灯”,是不是也算是一种教育手段?

广大道路交通参与者对滥用远光灯深恶痛绝。在我的印象里,在长沙之前,深圳交警也对违法者采取过“看灯”的处罚办法,不少深圳市民对此拍手叫好。当然,这种办法是否科学可以讨论,但毋庸置疑,对久治不愈的顽疾,确实应当创新管理手段,让违法者真正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从内心深处受到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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