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光现在的“官二代”“富二代”喜欢飙车于闹市,古时的公子哥儿也有这种坏习惯——不过那时候他们飙的是四条腿的骏马。
纵马闹市,拉风是拉风,对公众安全却构成严重威胁。在清代人画的《清明上河图》中就有快马撞人的场景:在河边的一条道路上,有两个人纵马驰骋,一个挑着担子的人被撞翻,但骑马的两个人没有停下,疾驰而去。这场“马祸”发生在郊外,要是在闹市“飙马”,就不知要撞翻多少人了。
这幅《清明上河图》虽出自清代宫廷画师之手,却假托宋朝背景,宣称画的是宋朝市井风情。那么,在宋朝,纵马伤人会受到什么处罚呢?
针对“交通肇事”行为,宋政府有专门的立法,叫“走车马伤杀人罪”。《宋刑统》规定:“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杀伤畜产者,偿所减价。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以故杀伤人者,以过失论;其因惊骇不可禁止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
又议曰:“公私要速者,‘公’谓公事要速,及乘邮驿并奉敕使之辈;‘私’谓吉凶疾病之类,须求医药并急追人而走车马者,不坐;虽有公私要急而走车马,因有杀伤人者,并依过失收赎之法;其因惊骇力不能制而杀伤人者,减过失二等,听赎其铜,各入被伤杀家。”
唐宋时期行文中的“走”,指“疾跑”,这个意思还保留在“走马观花”“三十六计,走为上计”等成语中。“走车马”即策马疾驰或驾车疾行。
“无故”,指没有公私紧急事务。“公务”指急递公文、传送敕令、消防官兵救火等公共事务,要快马加鞭,不容逗留;“私务”指报丧、送病人治病、紧急追人等私人急事,也不可耽误。
“人众”,按唐宋法律,有三个人以上即可称“众”。
也就是说,宋政府对市区交通实行“限速”制度,除了有公私紧急事务,任何人不得在城市街巷以及有三名行人以上的地方快速策马、驾车,否则,不管有没有撞伤行人,均视为“危险驾驶”,给予“笞五十”(在屁股上打五十小板)的刑罚。就如今天的超速驾驶,不管是否造成事故,都要给驾驶员记分。
如果因“飙马”“飙车”而撞伤路人呢?则比照“故意伤害罪”,“减一等”进行处罚。宋朝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的,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个手指以上以及揪掉人头发的,“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的,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的,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的,处斩刑。
宋朝法律对“无故走车马伤杀人”的处罚,将比照“斗杀伤”量刑,不过会“减一等”,比如“斗杀伤”致人终身残疾,依法应“流三千里”;而“无故走车马”致人终身残疾,则“流二千五百里”。
如果有公私紧急事务要办,法律允许办事人不受“限速”制度的限制,可以在街巷中快马加鞭,但是,如果因此致人受伤或死亡,则以“过失伤害罪”论处。宋朝法律对“过失伤害罪”的处罚较轻,而且允许赎刑。赎金支付给被车马撞伤亡者家庭,相当于经济赔偿后达成和解。
如果有公私急事而在街巷“走车马”,由于马匹受惊而致人伤亡,则按“过失伤害罪”“减二等”论处,也允许赎刑,赎金稍少一些,但同样作为经济赔偿金支付给受害者家庭。
如果“走车马”只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则必须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赔偿标准按“减价”即财物因受损坏而发生价值减损的那部分计算;如果致使他人财物灭失则按市价全部赔偿。
可以看出,宋政府针对交通肇事行为的立法,是相当周密的。不过执行情况还要再加考察。那时有条件养“宝马”、备“豪车”的,想来都不是寻常家庭;而敢在闹市“无故走车马者”,恐怕也以“官二代”“富二代”居多。这些人有钱有势,撞伤了他人,法官能秉公执法吗?这还真是一个问题。
(摘自《生活在宋朝》 吴钩 著 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