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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25日 星期

26省份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
缴费基数计算有差异,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

□据 《新京报》

近日,北京市政府公布了《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办法》规定,并轨后,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截至目前,全国已有26省份落实了养老金并轨方案。

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比例

《办法》规定

●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

● 单位缴费比例为参加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20%

●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由单位代扣

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8%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养老,不得提前支取,免征利息税

机关事业单位应建立职业年金

《办法》提出

● 机关事业单位应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

● 职业年金所需费用由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

● 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为本单位参保人员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

● 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由单位代扣

注:职业年金不是工资,但属于薪酬的一部分

实行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能够实现与社会其他群体养老保障的接轨

3类人养老待遇分别怎么算

《办法》明确

● 北京市的并轨方案设10年过渡期和过渡性养老金

● 对于《办法》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新人”,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

● 对于《办法》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即“老人”,继续按国家和该市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符合《办法》规定的待遇项目及标准,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

● 对于《办法》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即“中人”,在发给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注:《办法》自实施之日起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的对比,保低限高

26省份落实养老金并轨方案

截至12月23日

● 北京、云南、甘肃、陕西、湖南、湖北、天津、黑龙江、四川、山东、上海、江苏、福建、吉林、辽宁、山西、江西、广西、宁夏、河南、内蒙古、重庆、河北、安徽、青海等25个省份落实了相关实施方案,浙江省于10月宣布实施此项改革方案

● 各地的方案基本都遵照国务院的改革办法,对政策出台前后不同时期退休的3类人实行区别对待,同时设置“过渡期”

● 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的比例也都按照8%和20%执行

注:在缴费基数的计算上,各地有所差异

北京、辽宁、黑龙江、天津、山西、云南等地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个人缴费基数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上海规定,个人缴费基数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确定

■ 专家观点

改革是为形成公平的养老体系

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双轨制”造成了两种不同的养老保障制度,从而导致待遇差别问题。他介绍,我国的养老金“双轨制”现象由来已久,实际上对其改革的探索,已经超过了20年。养老金并轨,就是为了解决养老保障方面的公平性问题。

绘制 中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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