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他们争论是“条例”管用还是“斧头”管用时,柴皇城因伤重不治,一命呜呼。偏偏在这时,殷天赐带人上门搞暴力“拆迁”,李逵忍不住将他打死了。
这场民事冲突升级成人命官司。杀了人的李逵连夜逃回梁山,柴进则被捉到衙门,等待判罪。最后,梁山好汉发兵破了高唐州,救出已经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柴大官人。
《水浒传》很容易给读者造成一种印象:宋朝的司法系统已经完全溃坏,成了助纣为虐的工具。
然而,小说毕竟不是历史。宋代的司法制度如果真的像《水浒传》中那般不堪,这个王朝便不可能维持300余年,而且在300余年间从未暴发大规模民变。宋朝也是历史上唯一一个不是亡于内乱的正统王朝——两宋均亡于恶劣的地缘政治与军事失败。
司法系统是维持社会正常运转的重要机制。那么宋朝的司法系统能不能保护臣民的合法财产权?从法律条文上看,宋人并未在立法上标明“私有产权神圣不可侵犯”,但赵宋立国,即标榜“不抑兼并”“田制不立”,在政治上放弃了对土地产权的干涉,并在法律上严禁官私侵占百姓的私有财产。因此,说宋人的私有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是毋庸置疑的。
宋真宗时,京师发生了一起地方豪强强占民宅的案子。当时有一个叫崔白的恶霸,看中了邻居梁文尉的住宅,要求梁文尉卖给他,但梁文尉硬是不卖,因此经常受到崔白的“诟辱”。
后来梁文尉不幸去世,留下遗孀张氏与两个未成年的儿子。崔白发现这正是拿下梁宅的天赐良机,便指使手下日夜往梁家扔石头、瓦片。张氏不胜其烦,只好搬家,将梁宅卖给崔白。
张氏叫价130万钱,即1300贯,相当于今天七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崔白仗势欺人,只出了90万钱(900贯),便强行将宅子买下来。张氏卖了房子后,可能觉得不服气,跑到开封府起诉崔白强买人宅。崔白“遂增钱三十万”,同意再补偿张氏三十万钱,即300贯。
崔白事后咽不下这口气,又将张氏告上开封府,称张氏在交易完成后,擅自增钱,他还向开封府的法官行了贿。另外,“权大理少卿”阎允恭(相当于最高法院代理副院长)也是崔白的老朋友,阎允恭便交代开封府判官韩允帮帮忙。所以这场官司打下来,张氏输定了,被判“妄增屋课”,被打了板子。
崔白从这场官司中得到实际利益没有?好像没有,相反,他还得多掏一笔钱去贿赂法官。赢了官司后,崔白到处吹嘘自己的威风:“大理寺少卿是俺哥们儿,开封府法官是俺朋友,你们不是想告我吗?去告啊!”这话很快传到皇城司那里。皇城司将这个信息上报给皇帝。宋真宗立即诏令御史台立案调查崔白。
御史台组成的特别法庭很快就“鞫(jū)问得实”,并判涉案的阎允恭、韩允“除名”(开除公职);崔白“决杖,配崖州牢城”(杖刑后发配崖州牢城服役);崔白的儿子也因为作恶多端,被判“决杖,配江州本城”。
从这个案子中,我们可以发现,宋朝社会确实会发生强占民宅的事情,但不管是受欺负的张氏,还是想欺负人的崔白,都是先起诉,而不是诉诸暴力。当然,宋朝“法院”有腐败现象,但整个司法系统也存在自我纠错的机制。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距“水浒时代”不远的案子——
宋哲宗绍圣年间,向太后的娘家向氏想在自家祖坟上修建慈云寺。
当时正好是《水浒传》中的大奸臣蔡京当户部尚书,他欲巴结皇亲,便圈了一大块地献给向氏,下令“四邻田庐”赶快拆迁。被要求拆迁的人家不服,到开封府起诉蔡京。开封府法官范正平(范仲淹之孙)做出判决:“所拓皆民业,不可夺。”
不过,被要求拆迁的人还是不满意,又告到登闻鼓院。登闻鼓院是宋朝的“直诉法院”,主要接受“民告官”的诉讼。登闻鼓院不但维护了被要求拆迁人的财产权,还惩罚了侵犯平民财产权的蔡京。
就我对宋代历史的了解,大体来说,宋朝的“条例”(法律)还是能够保护臣民的合法产权的。
(摘自《生活在宋朝》 吴钩 著 长江文艺出版社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