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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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星期
在场微时评
恶习不是“权利”
□刘根旺(宜阳教师)

近日,我骑着摩托车在县城一马路上行进,轧上了一个矿泉水瓶,车把一歪,撞到了停在马路边的小汽车上,我支付人家修车费100元。

倘若那天迎面驶来一辆汽车,后果将不堪设想!想一想,平时马路上确实经常见废塑料瓶、小石块、甘蔗棒等,不仅影响环境卫生,还可能存在安全隐患。

对乱扔杂物这事儿,很多人会有这样的想法:“别人能扔,我怎么不能扔?”

我看这种观点很值得一驳。因为,不少令人反感的陋习,往往被理解成与他人无关的个人选择,有时还被一些人看成所谓的“权利”,可是,在公共场合,个人的权利的行使是以不影响他人为前提的。比如说,你喜欢大声嚷嚷,可是更多人喜欢安静的环境。

恶习不是“权利”。增强公共意识,在不影响别人的情况下,才能行使权利。

投稿方式:将作品发送至邮箱lywbpl@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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