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税收环境,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跨省经营企业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提出在2017年年底基本实现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为跨省经营企业提供更加便捷的办税服务。
跨省经营企业,可就近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为满足纳税人对涉税事项全国通办的需求,《通知》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办税需要就近选择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异地涉税事项
全国通办的涉税事项范围
《通知》明确,在坚持税收预算级次和收入归属不变、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不改变的前提下,4类15项涉税事项在2017年年底基本实现全国通办
1 涉税信息报告类
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报告
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2 申报纳税办理类
欠税人处置不动产或大额资产报告
纳税人合并分立情况报告
发包、出租情况报告
企业年金、职业年金扣缴报告
3 优惠备案办理类
增值税优惠备案
消费税优惠备案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
印花税优惠备案
车船税优惠备案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备案教育费附加优惠备案
4 证明办理类
开具个人所得税等完税证明
涉税事项通办方式
异地受理 内部流转 属地办理 办结反馈
税务部门将采取“异地受理,内部流转,属地办理,办结反馈”的方式确保全国通办顺利实施
简单来讲,就是纳税人按规定携带资料及委托授权书向受理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税务机关接收资料后,传递到属地税务机关办理
纳税人如果需要领取办理结果,可以选择申请邮寄或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不纳入通办范围的事项
1 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涉及的办税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2 根据税法规定由总机构统一备案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3 税收优惠中涉及地方政府减免权限的事项,不纳入通办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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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就资源税法公开征求意见
□据 新华社北京11月20日电
财政部、税务总局20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
据了解,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自2011年11月起,我国陆续实施了原油、天然气、煤炭等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自2016年7月起全面实施改革,对绝大部分应税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方式,建立了税收与资源价格挂钩的自动调节机制,增强了税收弹性。
资源税法征求意见稿共19条,明确了资源税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管辖的其他海域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税对象为矿产品和盐。
关于计征方式和应纳税额,征求意见稿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表》统一列明了能源矿产、金属矿产、非金属矿产和盐4大类、146个税目。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征求意见稿除对个别税目的税率幅度适当调整外,基本维持了现行税率确定方式和税率水平。
征求意见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和资源税改革政策规定,明确了4项减免税情形。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关于对水等征收资源税问题,认为目前水资源税立法条件尚不成熟。同时,对森林、草原等其他自然资源征收资源税的条件还不具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