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河洛评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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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5日 星期

观点交锋
本期统筹:冯保萍

新闻背景:日前,浙江一名小伙子在领取结婚证前,因为女方“苛刻”的“婚前协议”当场悔婚,表示“这婚不结了”。此事引发人们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热议。要不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听听下面的文章怎么说。

观点一 与其进行公证,不如多些信任

□董灵超(洛阳理工学院)

时下,人们对婚姻质量日益看重,婚姻不再是捆绑男女的枷锁。自2003年以来,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4年走高。随着离婚率的上升,婚前财产公证成了一个热议话题,我国新《婚姻法》对夫妻约定财产作了很细致的规定。

其实,在夫妻关系中,比财产更重要的是彼此的信任和感情。结婚是人生大事,成熟的两性关系和对婚姻的尊重、慎重,才是婚姻幸福的保障。

任何一对夫妻都不是简单意义上的经济结合体,婚前财产公证只能保障经济利益,却无法解决情感问题。因此,提升夫妻关系的品质,要以彼此的信任和融洽、愿意为对方付出爱作为首要条件。如果男女感情稳定,婚前财产公证不过是一道虚设的程序;如果男女情感没有进入成熟期,应慎入婚姻殿堂。

好的婚姻需要夫妻双方在约定关系中相互扶助,履行比财产支配更为重要的人生义务。就算在合同制时代,爱情和亲情依然是超越金钱关系的温暖地带。

我国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种规定应该成为婚姻当事人在夫妻情感破裂后,对自身未来经济状况的有效法律保障,而婚前财产公证在某种意义上是人们对婚姻恐慌、对情感不信任的一种反应,所以与其进行公证,不如多些信任。

vs

观点二 要理性对待婚前财产公证

□冯保萍

先说两句较常见的话,“谈钱,伤感情”和“谈感情,伤钱”。

前一句话应该是准备结为夫妻者的心声,后一句话则是一些准备离婚者的心理写照。从传统婚姻观来看,大多数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持排斥态度,甚至认为婚前财产公证是对爱情的亵渎,对婚姻“不吉利”。

永远恩爱、幸福永远,谁不愿得到这样的美好祝福?从一而终、白头偕老当然是最好的婚姻。

结婚需要“好彩头”,需要积极的心理暗示,乃人之常情。

在现实生活中,婚姻是复杂的社会关系。它不仅包括两个人、两个家庭的关系,还包括更多的社会关系,稍有不慎,婚姻的小船就会偏离航道,甚至可能翻船。新《婚姻法》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实则是国家为新婚夫妇制定的“婚前协议”。

因此,从作用上说,婚前财产公证是一种对婚姻的约束与保护。稳定美好的婚姻,除了靠感情维护,也离不开物质的保驾护航。这就好比“好哥们儿”之间借钱,打个欠条,并不会伤害彼此的感情。

现代社会,人们愈加注重契约精神,婚前财产公证,也是一种婚姻契约,它要求人们冷静慎重地对待婚姻,别因为个人行为破坏婚姻关系,用句俗话说,这叫“先丑后不丑”。

物质是生活的保障,如果感情无法挽回,合理的财产分割有利于人们开始新的生活,并将离婚对自己的伤害降到最低。再者,如今人们对感情推崇好合好散,当感情破裂后,再在财产上纠缠不休,离婚后彼此如何能心平气和地做朋友?

好的婚姻当然要靠信心、奉献、坚持这些美德来维护,但婚前财产公证并不是婚姻幸福的敌人,更不是在用利益衡量感情和不愿对婚姻付出的表现。

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男女来说,如果一方要求进行婚前财产公证,另一方可客观理性地对待它,不必把婚前财产公证当成今后婚姻生活中的一个“梗”,从而影响感情和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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