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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6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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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报复性执法”丑闻再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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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4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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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吐不快
别让“报复性执法”丑闻再发生
  因为一篇报道涉及辽宁省铁岭市西丰县县委书记张志国,西丰县公安局以“涉嫌诽谤罪”为由对采写报道的《法制日报》记者朱文娜进行立案调查。1月4日,西丰县公安局多名民警赶到法制日报社对该记者进行拘传,未果。(本报1月8日A12版报道)

  这件事发生后不久,又发生了一起更为恶劣的事件,1月7日,“湖北天门城管罪恶之拳打人致死”,引起广泛关注。(本报1月11日A6版报道)

  综合这两起事件,笔者不禁要问,是谁给了这些执法者那么大的“权”,让他们想干啥就干啥,想怎么干就怎么干?

  执法是否为“报复”,其实是可以争论的。但却让我们注意到另一个现象:公安人员大张旗鼓不远千里赴京抓人,是立了案的,既然立了案,肯定是“有道理”,是“合法的”,可是事情发展到最后,他们反倒登门道歉,这岂不有点自相矛盾吗?别的不说,当我得知这一消息时,不禁替法制日报社这位记者捏了把汗。如果这样的事情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如果连自身的安全都难以保障,今后还有几个记者敢于进行批评性和揭露性的报道?

  再看湖北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路遇城管人员与农民发生冲突,只不过是偶然间想记录一点事实,却被活活殴打致死!打人者的行为令人发指,在这些人心目中,除了管理者的权威,哪里还有半点法律意识、服务意识?

  眼下,少数地方执法者把“权”当成维护自身权威的工具,信奉权力至上主义,结果“自由发挥”过度了,最后自由却没了。为杜绝这种“报复性执法”事件的再度发生,笔者认为,首先应加强各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的法制教育,提高管理者和执法者的素质和严格依法办事的能力;其次,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自由裁量权工作,预防因行政裁量权滥用发生腐败和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现象;再次,加强各级人大、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的监督,定期通报执法机关违法违纪的典型案例,以儆效尤;最后,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监督者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

  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制规范中行使,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准则,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执法机关违法行政危害巨大,最近发生的相关案例给各地行政执法机关敲响了警钟。

  (樊祥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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