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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1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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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付乱涨价,处罚就该“涨价”
自主招生门前
缘何“拥挤”
苏烟“抵”拘留
房产商降房价悼母,孝耶?作秀耶?
以孝的名义伤孝
当鄙视之
依靠科技进步
提升城市品位
悼母降房价,作秀与否不重要
用善哀悼母亲
善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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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15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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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感而发
对付乱涨价,处罚就该“涨价”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1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这一决定,经营者串通操纵价格可罚百万。(本报昨日11版报道)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认为,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是国务院依照《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为执行《价格法》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进行修改和完善。有关方面一致认为,《处罚规定》的修改,符合《价格法》的规定。可以这样说,这次修订既见证了国家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决心,又是法律不断健全与完善的体现。

  涨价、涨价、还是涨价……所有的涨价都是缘于供求关系决定价格吗?所有的涨价都是缘于生产成本的提高吗?事实上并不是。行业可以串通一气“一致”涨价,还可以操纵市场价格,垄断部门可以逼宫式涨价,甚至可以没有任何理由地“随风涨”。对于物价非正常上涨,尤其是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理应“涨价”。我们看到这次修订《处罚规定》,最大的亮点就是罚款额度的提高,增加了价格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

  诚然,任何的处罚只是手段,都不是目的。然而,没有强硬的手段,处罚的威慑作用就难以发挥,想达到理想的目的恐怕只能是一个“理想”,甚至是“幻想”。唯有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让违法者付出沉痛的代价,让其得不偿失,让其再不敢违法涨价。物价关乎民生,物价上涨,民生成本自然上升。从这层意义上讲,国家出重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就是解决民生问题。处罚价格违法行为的“涨价”大快人心,也是民心所向。

  有效地防止价格由结构性上涨演变为明显通货膨胀,处罚的“涨价”也是必须的。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严厉处罚,就是对价格合法行为的有力保护,旨在营造一个公平的守法环境,真正用“处罚的手段”来达到守法的目的。在市场经济还有待成熟的情况下,价格变动除了有市场因素外,还有人为因素。处罚,加重处罚,就是不让守法者“吃亏”,让违法者“倒巧”,体现公平正义。     (王旭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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