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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2版:新闻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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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工资条例”也要强化政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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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1 月 2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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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表达
要“工资条例”也要强化政府责任
  “将来出台的《工资条例》,与工资增长并不必然互为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工资条例》正在起草中。目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牵头单位,与包括全国总工会、中国企联等社团组织在内的十多个国家部委,联合组建起立法小组,前期的立法调研已经完成,目前正在为草案的成形紧锣密鼓。该条例旨在解决一线职工工资偏低、工资增长缓慢、遭遇欠薪等问题。(本报今日13版报道)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多数是通过劳动市场建立双向劳动关系,企业对工资的分配多数通过市场完成。因而,立法规范市场分配体系,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确保劳资和谐是必然的趋势。但在笔者看来,在此方面,不能全部依赖法律规范,政府行政责任也需要强化。

  事实上,职工工资增幅与经济发展不同步的症结,有“法律缺位”的因素,也有“制度缺陷”的因素——分配制度的不公平,导致了福利收入差距的逐步增大。

  众所周知,企业往往参照公务员加薪的比例,根据企业效益来自主上浮工资。然而,企业管理者设计制订的调资方案带有极大的“利己性”——企业利润向企业高管、中层管理人员严重倾斜。一半以上的利润流向了企业上层,剩下的平均分到每个职工身上就寥寥无几了。企业分配制度的不公,与职工在收入分配、工资改革等方面缺乏话语权和监督权息息相关。制度的设计者得不到有效的制衡,制度就只能“造福”高管自身了。我国《工会法》规定,企业调资和大的投资经营决策等事项,必须经职代会审议表决。可现实是,组成职代会的“职工代表”大部分是企业的高管和中层管理者,不合理的调资方案同样得以顺利实施,职代会沦为“走过场”。

  因此,“干预”和引导不公正的企业分配制度回到健康的轨道上来,在法制的框架内规范运行,需要政府行政公权力适度介入到企业分配制度的重建。譬如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当前“劳方”与“资方”之间的地位严重不对等,前者对后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后者却对前者拥有绝对的“生杀权”,来自于政府的公权力引导协助处于弱势地位的职工去与强势的资方进行谈判,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推进工资协商制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

  长期劳资关系不平等所造成的劳资利益分配不公的积弊性“怪圈”,必须要依靠强有力的管理依法介入才能打破。否则,“涨工资”就很容易沦为“走过场”,“工资条例”也会因缺乏执行力而形同虚设。这是政府无法推卸的行政责任所在,是任何法律都无法替代的。(陈孜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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