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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04版:洛阳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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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鼠年,洛阳迎来新生
论箱论袋不论秤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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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 年 2 月 1 日 星期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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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报道
论箱论袋不论秤
合法吗
  春节临近,水果热销,但“流行”于水果批发市场的“论箱论袋不论秤”的销售方式,常常让消费者在计量上吃“哑巴亏”——本报昨日对此现象进行报道后,许多市民打来电话发表意见。

  市民:晚报提出这个问题太好了

  许多市民打来电话说,他们也“吃过类似的亏”。家住丹城路的马先生说,前不久,他在道南路一家水果批发市场买了一箱苹果,纸箱上没有标注苹果的重量,卖苹果的商户也没准备秤,只告诉他“一箱苹果大概14公斤”。他回家后一称,只有12.5公斤!

  “其实,这不是我第一次被‘坑’了,也不是只有我一个人被‘坑’,但长期以来,好像从来就没人管过这种事儿,大家也都习以为常了,结果,我们一直是有苦没地方诉啊!”说到这儿,马先生的情绪越来越激动,“晚报现在把这个问题提出来了,总算有人肯听我们诉诉苦了,这可真是太好了!”

  许多市民认为,卖任何东西都应当明码标价,哪怕是论箱论袋卖,也应该现场称重、标注清楚,不能让人买得稀里糊涂,回头吃了亏还没地方说理。就水果批发市场现在“流行”的这种销售方式,不管商户们解释得多么“理直气壮”,对于消费者来说,这始终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需要职能部门下大力气整治。

  律师认为:对消费者不公平

  “论箱论袋不论秤”的销售方式,是否与现行法律有冲突?昨日,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就此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杜鹏说,虽然这种销售方式比较方便,价格看似比零售价便宜一些,但它是不适当的。依据《价格法》和《河南省商品和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等法规的规定,每箱(袋)水果都应当使用标价签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计价单位等有关情况,标价签还应当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此外,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在购买商品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具体到水果批发市场上,商户自行采取“论箱论袋不论秤”的销售方式,而不将每箱(袋)水果的准确计量告知消费者,这对消费者明显不公平。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与此同时,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从这个角度来说,就算商户已事先声明“论箱论袋不论秤”,也必须依据消费者的要求,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水果的重量,以满足消费者的知情权,便于消费者监督和享受售后服务。

  综合看来,“论箱论袋不论秤”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并且消解了质价相符的基本交易原则,往往会在消费者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形成一种“变相提价”或“变相的缺斤短两”,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带来侵害。而当这种侵害发生后,消费者又往往由于缺乏相关的证据,使得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记者 邓德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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